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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7-09-14 10:23:55 信息来源: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为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5号),特配套修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原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7年9月11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 请

 

第一条 国家粮食局每年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的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工作。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当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集中监管,应当匹配代储需求、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条 企业自愿向国家粮食局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第四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办理平台在线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就多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每个独立库区各项条件均应当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第七条 边防、海岛等特殊地区企业申请代储资格的核准条件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由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日内进行,国家粮食局于正式受理前10日开展网上预受理。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正式受理期间,国家粮食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并下载打印。

 

第十一条 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代储中央储备粮时,需要重新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出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入库后15日内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执行代储任务的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品种等,并说明具体原因和待处理措施。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需对材料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论证的,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企业。国家粮食局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向社会公告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正式文件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并下载打印。符合政务公开规定的信息同时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并下载打印。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如果对审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依法对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管理情况,并于每年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之前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资格事项,具体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三)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的程序: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于当年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期间利用网上办理平台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变更申请,涉及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企业应当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成材料、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涉及仓(罐)号变化的,应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等有关材料,国家粮食局予以审核并确认变更事项。

 

涉及企业名称、资格仓(罐)容及仓(罐)号等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审核通过后将更新企业资格证书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和打印。证书内容包含以下信息: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的仓(罐)容、仓(罐)号、有效期等。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国家粮食局注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粮食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