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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及入库费用包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15:30:53 信息来源: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各承储库: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及入库费用包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及入库费用包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补贴资金在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轮换及入库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结合省级储备粮轮换、集中采购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轮换费用补贴,是指省财政按规定包干补贴标准拨付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入库费用补贴,是指省财政按规定包干补贴标准拨付的省级储备粮集中采购入库费用补贴。

第四条 承担省级储备粮管理任务的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管理公司”)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入库等环节的补贴资金及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六条 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组织方式不同,轮换业务操作主体(简称“轮换主体”)分别为省管理公司或承储企业。


第二章  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省管理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完成情况,依据轮换入库验收报告、入库质量检验报告以及规定的包干补贴标准,分品种测算轮换费用补贴额,统一按规定程序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省管理公司补贴资金专户。

第八条 省管理公司在省级储备粮包干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粮食流通市场价格变动及各轮换主体实际轮换费用及价差水平,确定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按程序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对轮换主体结算并拨付补贴。

第九条 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轮换主体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新陈粮食品质价差的补偿。补贴资金按实际结算标准对轮换主体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轮换费用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办法。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实际执行进度,可按不超过省财政预拨资金总量(当年计划的70%部分),将部分轮换补贴资金先行拨付到省级储备粮轮换主体,待轮换计划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进行清算拨付。

(一)当轮换主体完成当年轮换品种计划的80%时,可向省管理公司申请预拨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财务部门按轮换费用补贴实际结算标准中基数补贴的80%预拨补贴资金。

(二)当各轮换主体全部完成当年轮换计划并经省管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包括数量和质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轮换入库验收报告、入库质量检验报告,按照确定的当年分品种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对各轮换主体进行清算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按轮换费用补贴实际结算标准拨付补贴后,当年省财政清算拨入的轮换费用补贴如有节余,作为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的核定。

(一)坚持公平公正、兼顾市场、保障需求的原则。

(二)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按照“基数补贴+增量补贴”结构的平均水平核定。

(三)基数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包干标准的80%(大豆油85%)确定,分品种的基数补贴标准为每吨玉米80元、小麦80元、稻谷160元、大豆油170元。

(四)增量补贴标准根据各轮换主体当年轮换业务操作情况,参考实际发生的购销差价、轮换直接费用平均水平和轮换效益三个因素并扣除各品种基数补贴标准后测定。

(五)当测定的“基数补贴+增量补贴”低于基数补贴标准时,按基数补贴标准确定当年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当测定的“基数补贴+增量补贴”高于基数补贴标准时,按实际测定额确定当年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

(六)当年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按规定报请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的汇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当年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对轮换主体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后,省财政拨入的轮换费用补贴资金包干结余部分,转作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经省级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使用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

(一)确定的当年轮换补贴实际结算标准高于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包干标准。

(二)受省级储备粮布局调整、自然灾害、危害储备粮安全事故影响等,必须对省级储备粮进行移库处理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

(三)针对危及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省管理公司组织对承储企业单仓(点)储备粮库存突击倒仓检斤检查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

(四)由于特殊年份省管理公司管理费收支出现较大缺口需要弥补。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实行专项积累,专户核算,以丰补歉,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每个轮换年度结束后,省管理公司应及时将当年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节余或超支动用情况汇入在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专户,并将专户结余情况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结存的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全部动用也不足以弥补当年轮换费用及价差支出时,省管理公司及时报告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安排预算资金或通过调整库存成本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属政府性资金,如遇政策调整或管理方式变化时,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专项用于省级储备粮管理。


第四章  入库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费用补贴用于对省级储备粮集中采购入库过程发生的直接费用补偿。入库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储企业接收储备粮入库时发生的装卸、搬运、整理等直接费用,省管理公司组织采购、实物验收、财务审核验收等环节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入库费用补贴由省管理公司在集中采购省级储备粮全部入库并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连同储备粮入库阶段的其他费用一并拨付省管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省管理公司在对承储企业的入库费用分品种、分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益的原则,平均测算确定承储企业入库费用补贴结算标准并对承储企业清算拨付。

第二十二条 按入库费用补贴结算标准对承储企业清算拨付补贴资金后,包干节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偿省管理公司组织储备粮采购过程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 5月 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