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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细则和轮换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15:05:42 信息来源: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农粮〔2016〕117号),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细则》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016年5月30日      

 


 

抄送:各市农委(粮食局、服务业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集团。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强化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的库存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省级储备粮的入库、保管、出库等业务,必须执行本细则规定。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省管理公司”)对省级储备粮库存实施管理和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储藏、质量管理等业务要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粮油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必须按《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与省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共同履行。承储企业要主动接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管理公司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由承储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库存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省管理公司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第七条  省管理公司按照优化布局、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申请参与并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管理水平组织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承储企业安排意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简称“省农发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承储合同的,省管理公司要结合管理实际提出调整承储企业的建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省级储备粮品种结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按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的原则,结合全省粮食消费结构和市场调控需要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稻谷、小麦承储企业的大米、面粉加工能力,作为省级储备粮加工能力储备,必要时及时全力启动生产,将储备原粮加工转化为成品口粮,保障应急需要。

第十条 省管理公司统一组织的省级储备粮招标采购和定向销售出入库业务,执行国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是指承储企业根据省管理公司下达的增加储备规模或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收购、批量采购、轮换、调运等经济合同,由承储企业直接完成的省级储备粮实物入库业务。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前,承储企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人员培训。组织参加入库工作的检验、计量、保管、烘干、现场作业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设施准备。对仓房、输送设备、计量衡器、烘干机、科学保粮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维修保养。衡器及检化验设备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

(三)合理安排。按入库计划统筹安排好入库工作,做到按计划和委托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入库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时,检验员按《粮油国家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填制检验单;计量员准确计量,并填制计量凭证;保管员要根据检验、计量凭证和入仓单登记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

第十四条 高水分粮入库时,可在临时货位暂存,并及时安排烘晒。经烘晒整理后的粮食不得估算数量入仓,必须经准确计量方可入仓。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入仓后,要按货位进行普查,重新确认数量和质量指标。数量确认按国家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进行,散粮储存要在检斤计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测量;准确填制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填制省级储备粮货位卡,制作货位分布图;登记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确保货位卡、货位分布图中相同内容相符。普查结束后要及时填制省级储备粮货位登记表,并与货位分布图一同报省管理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入仓时的检验、计量凭证和入仓单是入库的原始凭证和登记保管账的依据,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四章 储备粮保管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并积极改造仓储设施和创新储藏技术,不断提高省级储备粮保管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承储资格时确认的仓房内。规范操作,科学堆放,粮堆高度不得超过建仓设计的装粮线。不得在其他仓房和露天储存,更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储存。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必须单独货位储存,散粮不得与其它性质的粮食混存。由于仓房维修等原因必须倒仓储存的,承储企业要提前向省管理公司提出倒仓请示并将倒仓请示和倒仓后的货位登记表、货位分布图一并报省管理公司,经批复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应用低温密闭储藏、低药量防护、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储藏技术,推广利用空调系统,实现低温或准低温储粮,以保持粮食品质,减少水分减量,节约保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雨季和汛期到来之前要做好防汛、防雨准备工作,检查并维修仓房,达到不露不渗标准。准备防汛物资,清理检修排水设施,安排值班值宿。每年6-9月要切实落实省级储备粮安全度夏各项措施,强化检查并如实及时向省管理公司上报《辽宁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夏季粮情汛情旬报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等级必须达到《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招标采购入库的储备粮,要达到招标采购交易合同规定的等级,轮换时不得降低等级。水分必须在安全水分标准以内,不符合标准的必须经烘晒整理达标后才能进入正常保管。具备条件的承储企业报经省管理公司批准,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麦的水分标准。入仓数量要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分折算后,实物入仓。

(一)具备“四合一”技术条件的标准仓房储存小麦,偏高水分标准为≤13.5%。

(二)具备“四合一”技术条件且隔温隔热密闭较好的仓房储存稻谷,偏高掌握水分标准为≤15.0%;安装空调系统可达到准低温或低温标准的仓房(含山洞库),偏高掌握水分标准为≤15.5%。

第二十三条 按照储粮保管要求,要对粮食仓库和食用油罐进行隔热和保温改造,达到粮食过夏最高粮温不超过28℃、大豆油过夏最高油温不超过25℃的储粮标准。大豆油承储企业的小包装设备要常年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大豆油罐内要设置加热装置,保证冬季正常出库。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指标必须达到并保持宜存标准。对未到轮换时间但已达到轻度不宜存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告省管理公司,以便安排轮换。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工作,防止库存粮食品质劣变,确保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三检一化”制度。准确掌握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等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按规定需报告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管理公司。

(一)个人检查。对储粮安全负直接责任的保管员要对负责保管的危险粮每天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每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每七天(夏季三天)检查一次。雨前、雨中、雨后要随时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做好记录。

(二)保管组检查。保管组每七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集体检查。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粮食温度、质量、水分、污染、虫霉鼠雀活动情况和货位形态,仓房设备管理使用情况及四防安全情况等,并要详细记录。

(四)每月进行一次化验分析,掌握库存粮食质量指标变化情况;储存品质指标至少每季度末化验一次。需要时应随时进行化验分析。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要建立健全会计账、统计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轮换实物台账、货位登记表、货位卡、货位标牌、货位分布图和各种记录簿,按专业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库存的省级储备粮必须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月底要对会计账、统计账和保管账进行核对;每年4月和10月要对3月末和9月末库存的省级储备粮进行实物盘点和对账。盘点采取国家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损耗,由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构成。

(一)粮食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粮食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0%;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累计不超过0.15%;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累计不超过0.20%。大豆油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25%;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30%;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累计不超过0.35%。

(二)省级储备粮水分减量率定额为:保管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50%;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累计不超过0.75%;二年以上至三年以内的,累计不超过1.00%。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核销数量以出入库检斤数量为准。定额内损耗,承储企业要在商品损耗中核算,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超过定额规定的,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要进行离任交接。仓储负责人、保管员、化验员、统计员、计量员等离任时,由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交接;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交接。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保管过程中,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时,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于发现问题的当日电话报告,次日书面报告省管理公司,以便及时处理。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出库是指正常情况下承储企业根据省管理公司下达的出库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委托轮换、销售、调运等经济合同和出库通知书,紧急情况下根据省管理公司下达的紧急出库通知书,由承储企业直接完成的省级储备粮实物出库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为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承储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出库预案。预案应包括紧急出库时的指挥及组织领导、通讯联络、物资器材准备、业务操作程序及分工、运输工具准备、人力准备、出库费用准备等内容。紧急出库预案要报省管理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出库前,承储企业要对出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单,必要时应委托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出库时要经过准确计量并提供计量凭证。省管理公司统一组织的竞价销售、定向销售或紧急出库业务,承储企业要与接货单位签署实物交割质量、数量确认单,确认交付。出库结束时,要按省级储备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和保管账。

第三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出库前,省管理公司要及时向承储企业开户农发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 5月 1日起实行。